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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圖書館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使本館發揮高度使用功能,加強管理與維護公共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開放時間:每週三至週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9時。

三、凡持有本縣公共圖書館借閱證者,即可進入本館借閱資料及使用相關設備。(無借閱證者請向本館一樓櫃檯洽詢辦理)

四、讀者進入本館前,應將私人物品存放寄物櫃內,並遵守本館管理規則。

五、進入本館,應衣著整潔、保持寧靜。館內嚴禁吸煙、飲食、睡覺、高聲談笑。

六、依據兒童福利法34條規定『對於六歲以下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不得使其獨處』,六歲以下兒童請勿單獨留置本館。

七、本館借出之資料,應妥善保管及愛惜,以延長使用價值。

八、借出之資料如本館急須收回時,借閱人應於接到通知後迅即送還。

九、本要點經局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