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演藝活動申請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宗旨: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遴選優質合宜的表演藝術團隊,強化演出內容與團隊交流,提昇縣民欣賞表演藝術的興趣,並在內容、經費審核上符合客觀公正,特訂定本要點。

二、演出類別:
(一)戲劇(二)音樂(三)舞蹈(四)傳統曲藝

三、演出地點:
依據演出需求予以考量,安排適當地點演出。

四、演出日期:
    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局與表演藝術團隊共同協定演出日期、地點(以本局所需檔期為主)。

五、受理申請及審查期限:
(一)每年三月審查當年七月至十二月演出節目(每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受理收件)
(二)每年九月審查次年一月至六月演出節目(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受理收件)
(三)如遇展演時間緊迫,未及提會審查之案件,得以專案依程序簽准後執行之。
(四)送審表格及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A4)。

六、參加資格:
(一)經合法立案,從事表演藝術工作之團體、工作室、經紀公司等(檢附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個人從事表演工作者(檢附身份證及相關證明資料影本)。
(三)申請內容為文化藝術相關演出活動,並符合本局辦理(補助)項目。

七、申請方式:
請上本局網站下載本要點及申請表或向本局展演藝術科索取,填妥申請表並簽章,連同送審資料掛號郵寄至本局展演藝術科(住址: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電話:06-9261141轉235),並請註明「申請演藝活動演出」。

八、送審資料:
(一)申請表一份。
(二)演出活動計畫二份(含演出內容、創作理念說明及經費概算表)。
(三)演出團隊經歷資料一式。
(四)公開演出節目單、剪報、評論、照片或影音資料等一式。
(五)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團體演出者),或個人身分證及相關證明影本一份。

九、遴選方式:
由本局初審後聘請評審,依本縣表演場地情況所需及本局預算能力、推展方針評選適當之表演團隊。

十、評審:
(一)由本局聘請表演藝術相關專業人士三至五名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審議決定之。
(二)每半年(六個月)召開一次審查會為原則,一年二次,審查時間:每年三月、九月;如實際演出需要得召開臨時審查會。

十一、審核原則:
(一)演出內容之性質、創作性、藝術價值、專業性及品質。
(二)經費編列詳實及經費補助需求。
(三)經審查小組獲選團隊,交由承辦單位與演出單位協商辦理。

十二、權利與義務:
  (一)經本局遴選演出者與本局簽訂演出合約。
  (二)演出者提供相關資料本局得用以宣傳推廣用之印刷品,並有重製之權利。
  (三)經安排演出者,若無故取消演出者,二年內不得向本局提出演出申請,如已有契約關係者依合約辦理。

十三、附則:
(一)凡參加本活動者視同接受本申請要點之各項規定。
(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與演出單位協議。
(三)本要點奉縣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