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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租賃醫療輔具呼吸器費用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長者在地養護照顧,提供適切醫療輔具服務,促進縣民生活自立及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實施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三、 申請本補助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 申請人應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
(二) 申請人應實際居住本縣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係指以設籍登記日起算,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四、 呼吸器補助租賃項目如下:
單相陽壓呼吸器:
(一) 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萬元整。
(二) 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三萬元整。
(三)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四萬元整。
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
(一) 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六萬元整。
(二) 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九萬元整。
(三)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十二萬元整。

五、 單相呼吸器補助租賃費用最高補助金額採5年合併計算、最高補助金額單月不得逾新臺幣五千元;雙相呼吸器補助租賃費用最高補助金額採5年合併計算、最高補助金額單月不得逾新臺幣二萬元,申請人不得重覆請領。

六、 符合本實施要點所訂資格之申請人應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含詳細記事)、印章、存摺封面影本、申請書(如附件)、診斷證明書(胸腔內科、胸腔外科或小兒專科醫師開立並載明有呼吸障礙或呼吸功能不全,致有本項需求)、醫療輔具評估報告、輔具供應商出具之租賃契約影本及其他必要文件等向轄區衛生所或本府衛生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