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澎湖縣立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澎湖縣衛生局,辦理澎湖
縣有關慢性病及結核病防治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由澎湖縣衛生局局長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組:
一、醫療組 掌理慢性病及結核病防治事項。
二、總務組 掌理文書、出納及庶務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組主任、醫師、醫事檢驗師、護士、醫事放射士。
前項醫療組主任由本所醫師兼任、總務組主任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6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管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所人事、會計業務、由衛生局人事、會計人員分別兼辦之。
第 8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澎湖縣衛生局備查。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