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澎湖縣觀光發展,整合觀光資源提振觀光動能,促進觀
光產業經濟成長,特設澎湖縣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觀光發展政策之建議及指導。
(二)觀光資源、觀光產業整合與管理之建議及指導。
(三)觀光遊憩規劃開發之建議及指導。
(四)政府與民間團體舉辦觀光活動之建議及指導。
(五)其他與觀光事務有關事宜。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七人至二十人,除召
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相關單位、機關(構)首長或人員,
及具有文化、經貿、外交、觀光專長之專家學者、觀光產業從業人員派(聘)兼之。
四、機關及團體代表依職務聘任為委員者,應隨其本職進退;由專家學者擔任委員者,任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旅遊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本會相關幕僚作業
由本府旅遊處派員兼任,處理日常會務、會議決議事項之連繫協調工作。
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本會出席委員
推派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觀光產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膳雜費等。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旅遊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