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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振興經濟消費禮金處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本縣經濟之衝擊,為振興經濟,
        提振民間消費,發放振興經濟消費禮金(以下簡稱消費禮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建設處(以下簡稱建設處)。

    三、各項作業分工如下:
        (一)發放消費禮金之規劃推動、預算編列、經費核銷由主管單位辦理。
        (二)消費禮金發放名冊由戶政事務所協助提供電子檔交由建設處印製。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消費禮金發放由社會處辦理。
        (四)消費禮金存放、運送、安全維護工作由警察局辦理。
        (五)消費禮金之宣導及說明由建設處及行政處共同辦理。
        (六)消費禮金之發放得由社會處統籌發放。
        (七)前項發放及編製名冊作業得編列相關作業費用。

    四、實施對象: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前,設籍於澎湖縣之縣民,得依本要點規定領取消費禮金。

    五、發放金額:每人發放新臺幣五百元整。

    六、發放方式:
       (一)由本府轉發至各鄉市公所請各村里辦公處發放。
       (二)領取消費禮金時,應由領取人在發放名冊上蓋章或簽名,領取人以簽名方式領取時,請村(里)幹事
           蓋職章證明。

    七、領取方式:
       (一)消費禮金之領取,應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以前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應由社會處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
           養家庭領取。
       (二)親自領取消費禮金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

    八、消費禮金發放名冊由戶政事務所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現住戶籍人口按里(村)製作名冊。
        但下列情形,另列名冊:
       (一)設籍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者,由戶政事務所另製作名冊電子檔,交由建設處轉請矯正機關發放。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發放名冊,由社會處製發。
       (三)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禮金前死亡,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
           身分證明文件領取。
       (四)委託親屬領取時,得由戶長檢附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領取,並應有發放人員蓋職章證明。

    九、發放截止時間:消費禮金領取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含)截止;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

    十、受領者不符合領取消費禮金資格者,其領取之禮金由發放機關以書面通知受領人、法定繼承人或代理人於
        七日內追回繳庫;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十一、各鄉市公所發放之印領清冊及賸餘款應於發放截止日後七日內,送至本府辦理點收及核銷作業。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