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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觀光發展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澎湖觀光發展,鼓勵民間共同參與策
    辦觀光活動,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政府登記有案之民間社團、財團法人或機關團體(以下
    簡稱機關團體)。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以辦理觀光發展活動,並能帶動地方觀光消費為原則。

四、各機關團體申請補助方式、經費請撥、核銷及憑證管理之內容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應於活動正式辦理前,備函檢具下列表件送本府
      核定。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辦理目的、辦理方式、辦理時間(期程)、
     辦理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主(承、協)辦單位、指導單位、經費來源
     、預期效益(格式如附件二)。
   3.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三) 。
   4.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但活動性質特殊,經本府專案核定者,則
     免附。)
   5.其他與該活動有關之資料。

  (二)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得依執行進度申請分期或一次撥付補助經費,並應
      於每期執行事項完畢一個月內,將原始憑證、活動成果及領據等資料,
      函送本府憑撥補助經費(格式如附件四、附件五)。
  (三)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對同一案件向兩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並於 經費結報時,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及
      各機關單位實際補助金額(格式如附件六)。
  (四)支出憑證黏貼存單應於表頭 加具受補助 機關團體全銜,原始憑證應依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格式如附件七、附件八)。
  (五)受本府補助之機關團體於活動結案尚有結餘款時,應按受補助經費比例
      繳回結餘款。
  (六)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須就執行計畫總經費編列百分之十以上自籌款,惟
      係因配合本府觀光發展政策者得不適用。另執行過程倘有經費不足,應
      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追加補助額度。

五、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
     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辦理之活動成效不佳或活動內容與觀光發展
      無關、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
      經費外,停止補助一年。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或衍生利息等其他收入,應按補
      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之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民事及刑事相關法律責任。

六、本府對機關團體補助金額標準如下:
  (一)活動性質具有國際性,並有國際人士參與者,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參拾萬為上限。
  (二)活動性質具有全國性,並有其他縣〈市〉人士參與者,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壹拾萬元為上限。
  (三)活動性質屬縣內活動者,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參萬元為上限。
  (四)活動性質特殊,經專案核定者,不受前述之限制。

七、接受本府核准補助之機關團體因故無法如期辦理活動或活動計畫內容有變更,
    應於事實發生七日內函知本府重新辦理審核。

八、接受本府補助之機關團體,應經本府同意或協商,於活動各項文宣,將本府
    列為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或指導單位。

九、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本府觀光發展基金或公務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