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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開源措施及爭取中央補助款獎懲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下稱本府)為落實及鼓勵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積極開拓地方自有財源及爭取中央提高補助款,
    以增裕縣庫收入,挹注於縣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懲對象為實施項目之提報人及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

三、本要點實施要項之項目內容如附表一,辦理期程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由財政處負責督導。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開源措施,指以課稅收入、規費收入、公有財產收益、欠稅欠費及罰鍰之清理,以及其他開拓財源等方式,增加地方自有財源收入。
(二)中央計畫型補助款,指各單位(機關)主動撰寫計畫書向中央爭取所獲之補助款。

五、執行措施:
(一)本府各單位(機關)應參考前一年度辦理情形及執行績效,擬訂年度作業計畫,依後附格式(如附表二)填列後,
      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送本府財政處審核彙整,經簽報縣長核定後,據以推動執行。前揭作業計畫應包括工作項目
      、提報單位、具體實施步驟(規劃辦理情形)、完成期限及預期效益(目標)等。預期效益應儘量以具體量化之數據
      呈現,如增加收入之金額等,以為年度執行績效之衡量指標。
(二)有關新增收費項目,業務單位(機關)應配合制定相關自治條例送澎湖縣議會審議通過後據以執行。
(三)有關執行本方案預估可增加之收入,業務單位(機關)應於編列預算時估列反映。
(四)業務單位(機關)爭取中央計畫型補助款並經中央核定者,應副知本府財政處、主計處及行政處。
(五)計畫型補助款經執行後,工程發包結餘款或經費執行賸餘款達原計畫百分之二十者,各單位(機關)應分析其賸
      餘原因及持續執行之預期效益,積極再向中央提報計畫,爭取賸餘款繼續補助澎湖縣執行。

六、考核程序:
(一)業務單位(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次年三月底前),辦理上年度執行成果檢討,妥填實際績效 (具體成果)
      及檢討建議等事項後,送本府財政處審核彙整後,再統由財政處簽報縣長核批,並以適當方式揭露(如登載機關網站、發佈新聞稿等)。
(二)各單位對於執行績效欠佳項目,並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及據以策進。
(三)未依權責項目按時填報執行成果者,視為未執行開源措施,並列入獎懲參考。

七、獎勵標準及方式:
(一)視年度辦理成果,依個案計畫提報獎勵,其標準如下:
 (各機關單位提報獎懲人數應以各該要項實際出力人員為限,最多三人。)
 
增加縣庫淨收入或提報新增計畫爭取中央補助款 獎勵標準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嘉獎一次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嘉獎二次
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記功一次
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記功二次
  
(二)既有計畫項目增加收入者,實收數與前三年度決算平均實收數比較,其獎勵比照前項業務單位(機關)獎勵方式辦理。
(三)積極清理以前年度欠稅欠費及罰鍰,實現數達第一項標準者,其獎勵比照第一項業務單位(機關)獎勵方式辦理。
(四)委外開發經營管理縣有財產而新增收益者,依第一項標準予以敘獎。
(五)爭取新增中央補助款或提高原補助款金額者,依第一項標準予以敘獎。
(六)檢討或開創政策(興業)措施而新增之資源(金)投入(致降低本府資源投入)或新增之淨效益現值,達第一項標準者,
      其獎勵比照第一項業務單位(機關)獎勵方式辦理。
(七)符合上開敘獎標準者,始得由業務單位(機關)將具體量化績效提列於獎懲建議單(如附表三)併相關證明文件,
      送財政處彙整審查,簽奉縣長核准後,據以辦理獎懲。

八、業務單位(機關)爭取之中央補助款,因可歸責於事由,遭收回或註銷者,主辦人員及其主管各申誡一次;
    相關協辦人員並應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但因下列情形之一遭收回或註銷補助款者,免予議處:
(一)中央補助機關停止政策推行。
(二)中央補助機關變更政策執行。
(三)執行標的因情事變更無法執行。
(四)其他經簽奉核准事由。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