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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加強取締非都市土地使用,提升使用管制成效,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設置「澎湖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關機關移送,及警察機關、地政事務所、各鄉、市公所等查報違反使用管制執行爭議或疑義案件之處理。
(二)鄉、市公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條規定檢查及後續處理事宜。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管制規則第五十四條暨第五十五條規定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之執行事宜。
(四)相關機關(單位)之權責分工,及同時違反其他法令規定之違規案件處理事宜。
(五)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之追蹤、解除列管事項。
(六)非都市土地違規查處相關作業規定之研訂。
(七)其他違規取締相關事項之處理及決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ㄧ人,由秘書長兼任,置委員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民政處處長。
(二)工務處處長。
(三)建設處處長。
(四)旅遊處處長。
(五)財政處處長。
(六)文化局局長。
(七)農漁局局長。
(八)環保局局長。
(九)依實際需求,增聘(派)委員。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聯合取締小組會議一次,並視實際需要召開不定
    期會議。會議召開時以秘書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委員指定該機關(單位)人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以秘書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府法制專員列席會審。


六、本小組幕僚作業由財政處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違規使用情形指
    定承辦人員執行現場勘察取締。


七、經本小組決定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法令規定予以處罰之違規案件,得指定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處分書處罰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業務費項下編列支應。


九、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