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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辦公廳舍環境清潔評比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府及所屬機關環境清潔工作並改善環境衛生以維護同仁工作及民眾洽公環境之舒適,進而提昇工作效率和服務品質,特訂定此要點。

二、本府每年遴派委員實地考核二次,考核方式以抽查為之,考核日期及對象於行前通知,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件一。

三、評比對象分為二組,第一組為本府所屬機關(單位)無所屬二級機關者;第二組為本府所屬機關(單位)有所屬二級機關(含學校)者(附件二)。由各權責機關(單位)自行訂定相關計畫轉請所屬實施,其成績納入各權責機關(單位)整體成績計算。

四、評比委員由本府相關機關各局處長、副局處長擔任並由秘書長或指派人員帶隊。

五、每年終了時,以其全年兩次考核分數依高低評定,第一組取前二名,第二組取前三名。成績列為第一名記負責推動有功人員嘉獎二次,其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機關)編制人數三分之ㄧ,且最高以不逾六人為限,尾數未達一人者,以一人計算;第二名記負責推動有功人員嘉獎一次,其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機關)編制人數四分之ㄧ,且最高以不逾五人為限,尾數未達一人者,以一人計算;第三名記負責推動有功人員嘉獎一次,其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機關)編制人數五分之ㄧ,且最高以不逾四人為限,尾數未達一人者,以一人計算,成績未滿六十分者記申誡一次。所屬二級機關(單位)之獎懲由權責機關(單位)依年度考核成績轉請所屬參辦。

六、考核委員每年全程參與者記嘉獎一次,考核幕僚作業單位人員併同考核委員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