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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0: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計畫申請要點
民國 93 年 09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扶植本縣優秀傑出的演藝團隊,提昇專業創作水準,協助其長期發展,並配合文化部辦理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計畫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指導:文化部
主辦:澎湖縣政府
承辦: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所稱本縣傑出演藝團隊,係指設籍並立案於澎湖縣滿一年以上者,且從事音樂、舞蹈、戲劇、傳統戲劇、及民俗技藝等演藝活動之團體,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固定辦公場所與排練場地。
(二)專職團員與行政人員及專業藝術指導。
(三)長期可行之培訓及演出計畫。
(四)具地方文化特色及發展潛力者,每年至少有一場以上創新作品演出。
(五)財務收支制度健全者。

四、下列情形者不予列入徵選或獎勵:
(一)立案不滿一年以上者。
(二)入選文化部傑出演藝團隊。
(三)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表演藝術團隊,及學校附屬團隊。
(四)曾受獎勵,經評鑑考核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五)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查證屬實者。

五、獎勵項目:
(一)團隊之辦公室或排練場地租金。
(二)專屬團員培訓費用(專業師資鐘點費、差旅費)。
(三)創作作品演出(成果發表)部份費用。

六、入選團隊及獎勵補助金額由本縣聘請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審議決定之。

七、申請方式: 依本要點,參考本局制定表格填妥相關書表及檢齊相關資料五份。(含演出影音DVD、VCD、CD或光碟、文宣剪報資料、演出照片等)供評審參考,並於公告期限內以掛號寄送本局展演藝術科(馬公市中華路230號)並應註明參加「傑出演藝團隊徵選」。

八、受獎勵團隊應依規定於活動結束後兩週內檢附原始支出憑證、活動光碟、成果報告書、成果照片及相關資料,送本局核銷及提文化部備查。

九、獎勵團隊數及額度:依預算能力、實際審核情形決定。

十、本局得就入選團隊之培訓及演出情形等項目進行訪視考核,凡經考核績效不彰者,得停止補助。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