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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審查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永續利用海洋資源,促進漁業發展以及公平、公正辦理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審查核發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受理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之申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審查及核發程序,依本要點辦理之。

三、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之申請,申請人應檢附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規定文件,向澎湖區漁會提出,由澎湖區漁會就所送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初審後轉陳本府辦理。

四、書面審查及實質審查作業
(一) 書面審查
1.本府農漁局收受申請文件後,就其所提事業計畫書擬訂初審意見,交由本縣漁業諮詢委員會審查。
2.若申請案之證件不齊全者,本府得定十日以內之期間退還申請人補正;俟完成補正後,直接送達本府。
(二) 實質審查
本縣漁業諮詢委員會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申請人所提事業計畫書是否合理可行。
2.對未來海域利用之影響及核准後應予以之限制事項。
3.其他與申請案件有關之事項。
4.若有二件以上之申請案所申請之海域重疊時,就其申請作必要之調整或擇優決定之。
經審查結果,認為申請內容或所提事業計畫書有所欠缺得予補正者,由本府依審查決議事項通知申請人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本府得視個案需要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相關單位到場或書面陳述意見 。

五、本縣漁業諮詢委員會開會規定
(一)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以副召集人為主席,若兩者均因故無法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二)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六、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申請人所送文件符合法令規定,且其事業計畫及相關規劃經審查後認屬合理可行,並符合區劃及定置漁業權之本旨者,應作成核發五年以下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