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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1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之評鑑對象為澎湖縣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3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成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事宜。

 

4   

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 、本府社政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 、相關專家、學者。

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評鑑小組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

評鑑小組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

 

5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 、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 、建築物環境及設施設備。

三 、專業服務。

四 、權益保障。

五 、特殊事項或措施。

六 、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項目。

 

6   

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 、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7   

本府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以每三年一次為原則;其評鑑方式、程序及等第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8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府得依其成效核發獎牌或獎勵金。

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手段而獲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本府得撤銷其評鑑等第,限期繳回所領取之獎勵。

 

9   

經評鑑為丁等之機構,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本府核定後得申請為次年評鑑對象,本府得於其確已改善前停止其委辦業務、補助或獎助。

 

10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