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農漁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澎湖縣水產種苗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隸屬於澎湖縣政府農漁局,受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指揮、監督,掌理本縣水產種苗繁殖、海洋生態教育及養殖漁業發展事項。
第3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局長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4條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辦理種苗放流,發展栽培漁業事項。
二、關於本場內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
三、關於海藻種苗培育計畫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魚貝介類種苗生產計畫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魚貝介類種苗放流計畫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種魚、種貝、珊瑚礁及其他海洋物種之養成及管理事項。
七、關於海洋生態教育之執行事項。
八、海洋資源復育政策之協辦、海洋資源研究規劃及繁養殖產業技術輔導等。
九、其他有關繁殖及養殖管理及服務事項。
第5條
本場置課員、技士、技佐及辦事員。
第6條
本場會計、人事業務由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派員兼辦。
第7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8條
場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課員或技士代行之。
場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9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請澎湖縣政府農漁局備查。
第10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