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澎湖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掌理推動全民體育活動。
第3條
本場置場長,承縣長之命,受澎湖縣政府教育處處長之督導,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4條
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推廣組:掌管體育有關之訓練講習、競賽活動、宣傳推廣、輔導研究及一般行政業務等事項。
二、場地組:場地設施、體育器材管理、保養維護及庶務行政業務等相關事項。
前項各組置組長,由薦任幹事及薦任助理員兼任。
第5條
本場置幹事、助理員。
第6條
本場之會計、人事業務,由澎湖縣政府主計處、人事處兼辦。
第7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8條
場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幹事代理。場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定。
第10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