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0: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0 年 04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規程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政府應設置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以辦理轄本區內緊急醫療救護相關諮詢事項,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緊急醫療救護需求及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訂定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緊急醫療救護人力規劃及訓練之諮詢事項。
四、關於緊急醫療救護爭議案件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六、關於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七、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八、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派本縣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十五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 (派) 兼之,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五條
本會原則每半年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或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第六條
本會委員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惟出席委員得酌給出席費。



第七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