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原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稱本府)各機關學校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之配置,依本原則辦理。

二、本原則所稱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依其用途别作以下區分:
   (一)首長專用公務小客車:
      1.縣長、副縣長及秘書長之車輛。
      2.除特殊原因報本府核准外,不得租賃車輛作為首長專用。
  (二)一般公務小客車:以接待外賓或供業(勤)務用途之車輛,即轎式或旅行式小客車,供搭載人員用途。
  (三)一般公務小客貨兩用車:以一般業(勤)務用途之車輛,即旅行式或廂式小客貨兩用車,供搭載人員及載運物品用途。
  (四)四輪傳動公務小客貨兩用車:因業(勤)務需要行駛之路況,如勘災、山坡(水土)保育、水利(災)防救、地政測量、新聞採訪攝影等,須具備四輪傳動性能之車輛,
      即旅行式或廂式具四輪傳動性能之公務小客貨兩用車,依車輛原出廠登記之車種、型式及性能為準,供搭載人員及載運物品用途。
  (五)油電兩用車或電動汽車:依其出廠之車種歸類為公務小客車或客貨兩用車,供搭載人員及載運物品用途。

三、各用途別之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其排氣量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首長專用公務小客車:
      1.縣長專用車二千五百CC。
      2.副縣長專用車二千CC。
      3.秘書長專用車一千八百CC。
(二)一般公務小客車一千八百CC。
(三)一般公務小客貨兩用車及四輪傳動公務小客貨兩用車二千CC以下。

四、各機關學校購置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之經費編列,應依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所定之編列標準辦理。

五、前點編列標準已含該車輛所需之各項配備及貨物稅,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時,不得逾越該標準之規定。但有特殊需求,專案報經本府核准並編列預算者,不在此限。

六、各機關學校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原則及配置數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各機關前一年度現有車輛數量核列配置數。但新設機關,新贈業務、專案計畫或租賃購者,應由需求機關敘明需求專案提報預算,經本府核准,並提送預算審核會議審議後,使得編列預算增加車輛。
  (二)各機關得因業務需求於配置數內調整公務小客車及公務小客貨兩用車之配置,但調整之
      計畫須報經本府核准。

七、以下為不納入置原則及配置數額之車輛:
  (一)首長專用公務小客車
  (二)機關委外辦理服務之車輛,如復康(溫馨)巴士、文康車、大巴士社區小型交通車(社區巴士)、弱勢關懷物資車、街友外展服務車、志願服務車及就業服務車等。
  (三)受補助或捐助之車輛。
  (四)其他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特種車、代用客車、大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八、本府行政處得不定期調查各機關車輛使用情形,如無特殊原因,一年行駛五百公里或使用一百二十日以下之車輛,皆列為低度使用,屆時得視實際使用情形調整(配)機關之配置數額。

九、各機關學校車輛管理單位,應於每年4月底前填報前一年度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之車輛配置及實際使用情形,送本府主計處依政府資訊公開規定,公布於相關網站

十、本縣議會及各鄉(鎮、市)公所未訂定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原則者,得參照本原則辦理。但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購置或租賃公務車輛有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二      點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點第二項但書、第五點及第七點後段規定者,應先報本府核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