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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4: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行政罰鍰分期繳納申請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各機關(單位)移送行政執行前行政罰鍰分期繳納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本府各機關(單位)受理民眾申請行政罰鍰分期繳納之案件,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行政罰鍰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釋明理由向本府各該作成行政罰鍰處分之機關(單位)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不能一次完納行政罰鍰金額,但可提供相當擔保。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一次完納行政罰鍰金額。
(三)其他特殊情形並確有全數繳納意願。

三、本府各機關(單位)受理行政罰鍰分期繳納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前點各款規定者,得依下列標準准予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之案件,得分二期至六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期至八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得分二期至十期繳納。
(四)罰鍰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期至十二期繳納。
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期繳納仍無力完納,而情形特殊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縣長核定延長期數。但最高不得超過四十八期。
前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四、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後,應填具行政罰鍰分期繳納切結書(如附件二),並按期向本府繳納,逾期未繳納、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或所提之相當擔保有滅失之虞者,視為全部到期,由本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

五、分期繳納最後一期之期限末日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執行期間。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