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檔案管理工作,對所屬機關檔案管理作業實施輔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配合一百至一百零三年度中程施政計畫及階段性檔案管理工作重點,每年對所屬機關檔案管理工作,前往現場輔導。
三、本輔導要點實施範圍,包括檔案管理計畫作業、編訂機關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設置檔案典藏場所與應用環境、人力規劃、檔案產生、檔案分編、檔案整理、檔案保管、檔案鑑定、檔案清理、檔案應用、機密檔案管理及其他事項。
四、本府為辦理機關檔案管理輔導作業成立輔導小組,其成員由本府行政處處長、科長、科員等相關人員組成。
五、輔導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每年由行政處排定輔導日程表,於輔導前函知受輔導之機關,平均每月輔導一個單位,全年計輔導十二個單位。
(二)至所屬機關輔導,並作成輔導紀錄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