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澎湖縣菊島福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殯葬設施,指菊島福園(以下簡稱本園)之火化 場、殯儀設備及其他供殯葬使用之相關設施。
第四條 使用本園設施及設備之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