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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4:2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白沙鄉大倉村納骨牆拆遷實施計畫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大倉媽祖觀光文化園區興建,由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編列經費補助白沙鄉大倉村民因原納骨牆拆遷衍生之相關費用。



三、凡於民國一百年以前設籍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白沙鄉大倉村之居民,經火化後安置於納骨堂(塔),而無下列情形者:
   (一)遺體之善後曾由政府公費處理或補助者。
   (二)證明文件不合規定者。



四、本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進塔補助:
      1、安奉於本縣菜園納骨塔者:以特殊情形簽准,由本府選定層別並免收
其進塔費用(一、九層優先,滿位則遞增或遞減層),申請人若欲選層,應自行補足差額,選位者
         亦同。

      2、安奉於白沙鄉後寮納骨塔者:由本府全額補助一般區不選位骨灰櫃進塔費用(新臺幣二萬一千元整),申請人若欲選位或安奉於特區,應自行補足差額。
      3、安奉於其他納骨塔者:依照「澎湖縣政府鼓勵火化塔葬補助實施要點」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
     (二)交通費補助:家屬僱船運送遺體往返本縣菊島福園火化及家屬搭乘交通工具往返,檢具收據最高得申請新臺幣壹萬元補助金。
     (三)清明、中元兩節日往返菜園納骨塔及後寮納骨塔祭祀交通:每年清明及中元兩節日專案簽准後,由本府擇期僱請專船、專車載運家屬往返菜園納骨塔及後寮納骨塔,以利
         家屬祭拜。




五、申請人(合法親屬或關係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表逕向白沙鄉公所申請。



六、應檢具證明文件:
   (一)申請進塔費補助: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往生者除戶戶籍謄本。
       2、往生者死亡證明書。
       3、火化(葬)許可證或證明書正本。
       4、依法設立並經公告啟用納骨塔進塔證明書。
       5、申請人存摺影本及領據。
   (二)申請交通費補助:
       1、由申請人檢具上述文件及交通費收據,併同申請表請領;如非於居住地死亡者,因無僱船運送遺體往返本縣菊島福園火化事實,不得請領交通費補助。
       2、如係長期居住於大倉村,因醫療需求赴臺灣或本島就醫死亡,無法出具交通費收據者,需檢附大倉村村長出具長期居住大倉村之切結



七、白沙鄉公所受理申請後,於申請表內審核結果欄初審核處核章,符合補助者,將申請表(含應附文件)及申請人簽具之領款收據,備文函報本府複核。經審定合格者,補助金由本府核發。



八、明知不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規定,或重複申請補助及證明文件經查為偽、變造不實者,除追回補助金外,行為人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計畫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准修訂之。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