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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2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鄉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推展調解工作人員士氣,發揮鄉(市)調解功能,以疏減訟源,促進地方祥和,特依據法務部訂頒「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調解委員、調解秘書。
(二)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三、獎勵項目:
(一)獨任調解之獎勵。
(二)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獎勵。
(三)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

四、調解或轉介獎勵標準及程序:
(一)獨任調解:
調解委員獨任調解,全年調解成立三十件以上者,由鄉市公所報請澎湖縣政府獎勵。
(二)其他協助辦理調解:
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全年轉介二十件以上者,由鄉市公所報請澎湖縣政府獎勵。
(三)協同調解成立案件:
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二十件以上者,由鄉市公所報請澎湖縣政府獎勵。
合於前二款規定獎勵者,應擇優獎勵。

五、調解委員服務年資滿十年者,由鄉市公所報請澎湖縣政府獎勵。

六、鄉(市)公所應於每年結束後三十日內分別查明調解案件有關資料,依擬議獎勵種類,造具獎勵名冊(如附表一至四),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定。

七、本要點所定獎勵,利用年度調解委員講習會或適當集會公開頒獎,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予以彰顯調解功能。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