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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帆船訓練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管理本縣帆船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
心) ,便利機關、團體或個人充分使用本中心各項設施,推展帆船運動,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中心以訓練帆船、風浪板選手為主,舉辦體育競賽、文教、聯誼活動次
之。


第 3 條
本中心由本府管理,必要時得委由澎湖縣帆船委員會認養管理 (以下簡稱
管理機關) 。前項委託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 4 條
凡機關、團體或一般民眾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團體須備正式公函,並檢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於使用前五
    日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一般民眾申請使用時,可逕向管理機關填具使用申請書,於辦妥手續
    後領取使用證。



第 5 條
本中心場地以提供下列情形使用為限:
一、帆船運動選手集訓。 
二、集訓或參賽選手、政府立案之帆船委員會所屬各俱樂部會員等存放器
    材、裝備。
三、舉辦教練、裁判講習,及有關會議。使用人應配合本中心管理人員監
    督指導,未能配合或將場所轉借他人及為與原申請項目不同之使用者
    ,停止其使用,並將已繳之費用折算日數後餘額之半數退還,且六個
    月之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 6 條
使用本中心,原有固定設施不得變更,如須增加臨時設備者,應經管理機
關同意後始得設置。使用完畢後,增設部分應於翌日完成拆除回復原狀。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得僱工拆除,所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第 7 條
使用本中心舉辦活動,有關場地之佈置、環境之整理、場地內外秩序及安
全維護,或意外事件之處理等概由使用人自行負責。使用人對場內外之安
全疏散及交通等事宜,應自行訂定周詳計畫,並事先與有關機關聯繫。本
中心之太平門在使用期間內不得加鎖,並應由專人看管。


第 8 條
本中心開放時間如下:
一、夏令時間:自四月至九月,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 
二、冬令時間:自十月至翌年三月,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七時。



第 9 條
凡使用本中心場地設備者,應繳納場地使用費,其金額如下:
一、會議室:舉辦各式會議、講習,每日新臺幣一千元。 
二、架  位:置放帆船、風浪板架位,每席位每年新臺幣三千元,並需一
    次繳清。
使用本中心場地設備,應先行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三千元正,使用後無任何
損毀情形者,保證金無息退還。本中心提供場地使用所收入之經費,悉數
繳入縣庫。



第 10 條
下列情形經本府同意得免繳使用費: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澎湖縣帆船委員會舉辦之各項帆船運動、教練裁
    判講習及其他文教活動等。
二、政府指定在本中心所舉辦之國際性帆船體育活動。
三、代表本縣或中華民國帆船運動選手之培訓。



第 11 條
團體或個人放置於本中心之船 (板) 應依規定擺置,並維護自有裝備、器
材之清潔及安全,如有遺失、損壞應自行負責。


第 12 條
為維護本中心之公共安全及環境清潔,本中心管理人員得不定期檢查船 (
板) 架位,如發現有危及本中心安全之物品或裝備、器材放置不當者,得
逕為必要之處置,船 (板) 所有人不得異議。


第 1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