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教育水準,減輕離島地區必須遠赴馬公本島就讀之學子家庭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縣二三級離島未設高中、職學校,致有必要至馬公本島接受高級中等教育之學生,其就學相關費用由本府酌予補助。
第3條
申請資格如下:
一、學生本人於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前已設籍本縣未設高中、職學校之二、三級離島,均得提出申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以後戶籍曾遷出者,喪失申請資格。
二、學生本人設籍本縣未設高中職之二、三級離島,必須升學接受高級中等教育之學生,其戶籍未曾遷出者,均得提出申請(若因特殊因素,學生戶籍必須遷至本縣老人之家少年教養所者亦得提出申請)。
三、爾後出生之學童,必須於出生戶籍登記時,即隨同父或同母或監護人(無父母者)同時設籍於本縣二、三級未設高中、職之離島,且該戶籍必須是原始設籍,而中途未曾遷出該離島者,方得申請。
四、就讀夜間補校或具有工作收入之學生,不得申請。
五、同一年級補助二次就學費用為限,復學或重讀之學生不得重複申請。
第4條
申請時間如下:
一、合於補助資格學生均得於學期開學後提出申請,上學期九月底前、下學期三月底前,逾期未申請視同放棄。
二、申請時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及學生證影本,家長印章及家長郵局或銀行帳號影本。
第5條
就學費用補助額度如下:
一、二級離島:設籍於桶盤、虎井、員貝、吉貝、鳥嶼、大倉、望安、將軍、七美等離島之學生,每學期補助新台幣三萬元整,每學年度補助新台幣六萬元整。
二、三級離島:設籍於花嶼、東嶼坪、西嶼坪、東吉等離島之學生,每學期補助新台幣三萬五千元整,每學年度補助新台幣七萬元整。
第6條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每學期申請時間結束後,由本府教育局承辦人員依申請人所附文件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二、符合就學費用補助資格者,由本府教育局彙整申請人相關文件進行後續補助費請撥事宜。
三、不符就學費用補助資格者,由本府教育局函復申請人。
第7條
經費請撥由本府教育局彙整符合就學費用補助資格之申請人相關文件後,移請主計室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逕付申請人帳戶。
第8條
本府得隨時督導及考核。
督導考核人員由本府教育局業務相關人員組成,如有需要得另邀相關單位人員參與。
第9條
本辦法經費來源由縣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