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多元化特殊教育安置型態,以切合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化教育需求,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指本縣所轄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學校。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方案區分為身心障礙教育方案及資賦優異教育方案。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認定之。
第4條
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應依特殊教育學生之能力與需求,採校內、校際或區域合作方式進行,並得結合學術、社區、醫療、社會福利資源等辦理。
第5條
學校申請本方案時,其方案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個案評估及特殊教育需求說明。
四、實施內容:包含課程及服務內容。
五、實施方式。
六、辦理時間及進度。
七、師資安排:包含人力資源與職掌。
八、所需設施設備及經費概算。
九、預期成效及評估方式。
十、附則。
第6條
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通過,並作成紀錄。
二、檢具特殊教育方案及相關會議紀錄,具文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本府邀集特殊教育、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等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學校修正或重新申請。
四、申請學校應依本府核定之內容執行。
五、特殊教育方案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成果報本府備查。
六、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其執行成效優良者,得報請本府核給獎勵。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