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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民國 99 年 07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訂定之。

 

2

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3

除另有規定外,辦理學生自立午餐之國中及國小,得收午餐費(包括主副食品、人工、水電、雜支等),並應依澎湖縣政府每學期公布之收費基準,以學期為單位辦理。

前項收費須在大多數學生家長能負擔之原則下,每月並不得超過新台幣八百元,亦不得強制採整學期一次收取方式;另午餐基本費及午餐燃料費每生每學期依規定收取。未辦理自立午餐者,不得收取上開兩項費用,其各項收費依照本縣午餐工作手冊辦理。

 

4

學校可依照澎湖縣政府每學期公布之收費基準,代收代辦下列費用:

一、班級費: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由學校列帳保管,並由各班班級費總額度內,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准後支用。

二、學生家長會費:各校受學生家長會之委託,得代收家長會經常會費,以家長為單位代收,冊列有案之低收入戶家庭酌予免收,其保管、運用及監督、考核應依規定辦理。

三、國民小學辦理齲齒防治學校得收齲齒防治費。

四、國民中小學得視需要,每生每學期代收代辦:電腦設備維護費及管理費(未排定資訊課程免收)。

 

5

各項代收代辦費,依目前各收費項目之使用及收費目的,分類如下:

一、正式教學相關:教科書書籍費及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等二項。

二、學校活動相關:學生活動費、班級費、家長會費等三項。

三、學生個人需求:學生團體保險費、午餐燃料費、午餐基本費、齲齒防治費等四項。

 

6

代收代辦費倘有一定額度結餘,應依比率退還學生;單項結餘每生超過十元以上者,應於學年度結束前退還學生。

 

7

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除照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代辦項目,下列各項尤應切實遵照: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各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向學生收費。

三、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四、教師敬師金一律不徵收。

五、各校為修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募捐經費時,應於事前由學校參照「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報奉核准後辦理,不得視同收費項目於註冊時收款,或規定數額強迫徵收,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求多捐。 

六、學校在向學生家長收取費用前,應正式書面通知家長,載明收費摘要及明細,加蓋學校印信,並加印「您若有任何疑問,請向本校查詢」字樣。

 

8

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收代辦費中電腦維護費、午餐基本費、午餐燃料費,請依實際情況比照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二、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入學校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9

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收取,如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即學生不因轉學而增加費用之負擔);如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則私立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10

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小學,學校學生註冊後,退費規定如下:

一、註冊前:免繳費。

二、註冊後上課前: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 

三、未逾學期三分之一(依各校行事曆計算,以下均同):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二。

四、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一。 

五、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六、本辦法所稱之退費時間計算原則,係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基準。

七、本辦法所稱之「其餘各費」係指代辦(收)費。

八、代辦(收)費按實際情況處理,如已購置衣物,則發衣物。

九、夜間部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11

收取代收費及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各國民中小學應按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據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12

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惟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酌准其分為開學時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徵收。

 

13

國民中小學對學生徵收費用應依照本辦法收取,不得增列非規定項目,如未切實依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者,各該校校長及經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

 

14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