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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推動營造英語生活環境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全球化趨勢、提升澎湖縣國際競爭力及觀光軟實力,特設置澎湖縣政府推動營造英語生活環境專案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協調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落實推動營造英語生活環境相關計畫。
(二) 針對目標範圍盤點後,規劃本府須使用英語之機關(構)及事項種類。
(三) 推動營造英語生活環境工作計畫之策劃、管理、宣導、執行績效考核及獎勵事項。
(四)設立專屬網站公告提供雙語服務之機關(構)與項目。
(五)其他有關推動營造英語生活環境應配合或辦理事項。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綜理本辦公室事務;副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派員兼任,並承主任、副主任指示推動本辦公室業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派員兼任,執行本辦公室事務。



四、本辦公室下設經濟工商組、教育輔導組、公共建設組、觀光旅遊組、行政事務組、公務資源組、公共安全組、衛生福利組、文化歷史組,各組分置組長一人,分別由本府建設處、教育處、工務處、旅遊處、行政處、人事處、警察局、衛生局及文化局單位(機關)首長兼任。



五、本辦公室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諮詢小組,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六、本辦公室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