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並配合原住民族參加歲時祭儀活動,特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澎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具有原住民族身分之學生(以下簡稱原住民學生)。
三、原住民學生應於其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日前,持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證明其族別之文件,向就讀學校辦理公假事宜。
四、學校應於訂定學校課程總體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前,完成原住民學生族別之調查,並詳列各族之歲時祭儀日以供課程安排之參考。本計畫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決通過。
五、原住民學生依本原則申請公假,須經其家長同意,並於原住民學生返校後,教師應給予適當之補救教學。
六、學校得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期間,安排校外教學或參訪部落之活動,並鼓勵非該原住民族之教師及學生體驗多元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