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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澎湖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第3條、第5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4.07.15
預告日期: 104.07.15 ~ 104.07.22
發文字號: 府民行字第1040602255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澎湖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公民投票法第37條。
三、「澎湖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第3條、第15條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澎湖縣政府(民政處)
()地址:澎湖縣政府馬公市治平路32號。
()電話:(06)9274400分機223
()傳真:(06)9274701
()電子郵件:mk2366@mail.penghy.gov.tw
容:
澎湖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係依據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制定並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府行法字第零九八一三零零零五七一號令發布施行。惟因受限目前第三條規定,造成若有民意機關推薦人員不足,將使委員會委員無法順利聘派成立及召開會議。為利未來委員之遴派產生,本次修訂將朝向具有彈性之方式修訂,爰擬具「澎湖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合有關機關實際推薦人員數及人數不足之情形下,採彈  性員額並訂定員額不足下之增聘辦法。(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配合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日之接續性,將修正條文發布施行日。(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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