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0: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扶助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澎府行法字第 13352 號令
法規體系: 警政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扶助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而致傷亡之民眾,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縣警察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助拘捕人犯,係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民眾於警察拘提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脫逃人犯時,予以協助者。
二、民眾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者。



第四條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者,依下列扶助標準予以扶助:
一、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扶助:
  (一) 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三萬元至新臺幣五萬元生活費。
  (二) 極重度障礙 (植物人除外) :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一萬元至新臺幣三萬元生活費。
  (三) 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 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五) 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至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因傷或身心障礙於一年內死亡者,補足撫卹金並支付殯葬費,如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植物人或極重度障礙情形時,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依標準發給
    生活費。
五、給與植物人、極重度障礙者生活費扶助,於癒復至重度障礙或死亡時停止發給;植物人於癒復至極重度障礙時起,其生活費扶助,依極重度障礙之標準發給。



第五條
前條規定之撫卹金、殯葬費、慰問金、生活費應由主管機關主動核定發給。



第六條
第四條規定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由受傷或身心障礙者本人具領;撫卹金由遺屬具領,其順序比照民法遺產繼承之順序辦理;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殯葬費、生活費,由本府以編列預算方式辦理。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於依法令規定負有偵查或協助偵查犯罪職務之人員,不適用之。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