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 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土地稅科:掌理田賦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娛樂稅、印花稅之稽徵等事項。
二、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 、契稅、使用牌照稅之 稽徵等事項。
三、服務科:掌理查緝各稅逃漏、受理檢舉案件、納稅服務、法令宣導、租稅教育、各 項欠稅之處理、違章漏稅案件、稅務行政救濟案件、財務罰鍰之處理等事項。
四、資訊科:掌理電子作業管制、資訊管理、機器操作維護、退稅及稅款劃解、單照管理等事項。
五、行政科:掌理文書管理、事務管理、出納、各項稅捐內部業務檢查計畫研擬、研究 發展、公文檢查、施政計畫、業務列管考核等事項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之事項。
前項行政科科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四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檢核員、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局局長差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本局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