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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9: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有路外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513032942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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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公有路外停車場管理,改善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係指本府暨轄內各鄉、市公所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四條
停車場收費分為計時及月租二種,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前項收費標準因特殊考量優惠時以減收百分之三十為限。


第五條
停車場需停止收費時,由主管機關視實際停車需求公告之。


第六條
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車)者,依原費率加收逾時停車費。


第七條
凡停車逾七日之車輪,停車場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領車,並自第八日起依計時收費標準加倍收費,無故拒領時,得將該車移至其他處所依法處理。


第八條
停車場於車輛進場時,應製據交停車場使用者收執,車輛出場時應憑據出車,票據遺失而為他人持用出車,應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


第九條
停車場僅提供場所供車輛停放,不負保管之責,如有遺失或毀損,停車場概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身心障礙者於公有路外停車場停車收費應予優惠,其優惠停車規定由本府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