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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4: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513017732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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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強化澎湖縣衛生醫療水準,特設置澎湖縣醫療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
金) ,並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七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基金之性質為留本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澎湖縣衛生局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來源及運用如下:
一、來源:
 (一) 澎湖縣衛生局暨所屬單位原有基金。
 (二) 業務收入。
 (三) 本基金孳息。
 (四) 捐贈 (補助) 款物之收入。
 (五) 政府投資。
 (六) 其他收入。
二、運用範圍:
 (一) 業務支出。
 (二) 設備之擴充、改良支出。
 (三) 年度餘絀之撥補。
 (四) 其他醫療相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在縣庫代理機關或
代辦機關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報,悉依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剩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8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