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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0: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受託辦理水質檢驗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澎府秘法字第00497號
法規體系: 環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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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為受託辦理水質檢驗,輔助改善飲用水水質,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澎湖縣 (以下簡稱本縣) 自來水、地下水、地面水均得委託本縣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局) 檢驗。
得申請檢驗飲用水種類如左:
一、自來水。
二、地下水。
三、地面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飲用水。



第三條
委託檢驗應填具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繳納檢驗費 (收費標準如附件二) ,連同左列委託檢驗樣品逕送環保局辦理:
一、自來水、地下水、地面水一、○○○公撮乙瓶。
二、無菌瓶 (環保局提供) 一二○公撮乙瓶。前項委託檢驗之樣品應註明檢驗項目及來源、種類、申請者姓名、地址或電話及其相關資料。



第四條
對於第三條規定,應行辦理事項有疏漏或送驗樣品數量不足或意外損壞者,環保局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補送,逾期者即予銷案。



第五條
環保局完成委託檢驗水樣檢驗後,應發給檢驗報告書,委託人不得以此報告書記載事項或字號作為宣傳廣告及商業推銷之用,檢驗報告書記載事項僅對委託檢驗之樣品負責。



第六條
委託檢驗所送水樣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辦理:
一、自來水、地下水、地面水不屬本縣者。
二、水樣包裝不妥,標籤不明或內容不符者。
三、送驗水樣經保存不當者 (未於攝氏四度以下冷藏) 。
四、水樣未當日採樣送驗者。
五、遞送過程中發生損壞或有污染現象者。
六、其他因處理不當足以影響檢驗結果者。



第七條
委託人對於檢驗結果如有疑問時,得自收到檢驗報告書之日起七日內,以電話查詢,如需複檢應重新送樣申請檢驗,並另繳檢驗費用。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