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澎湖縣政府。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澎湖縣政府教育處處長兼任,承縣長之命,兼受教育處之指揮、督導,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縣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有關家庭教育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第五條
本中心置組員、助理員。
第六條
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分別協助辦理諮詢輔導及活動推廣等相關事項。
前項志願工作人員由本中心,依志願服務法施與相關訓練課程,並經實習期滿,考核通過後,發給聘書。其特殊訓練課程由本中心定之。
第七條
本中心人事、會計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定。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