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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71300192號令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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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評鑑及獎勵對象為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所屬或主管之公
、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第 3 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


第 4 條
為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本府得設置評鑑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執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 
二、其他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之相關事宜。


第 5 條
評鑑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業務單位主管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組成:
一、本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二、身心障礙福利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 
三、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家屬團體代表。 
四、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表。 
除評鑑委員外,本府得因實地訪評需要,增聘符合上述四類委員條件者為
實地訪評委員,擔任評鑑工作。
各類委員名單及其專業背景應於實地訪評前公告。


第 6 條
評鑑小組及實地訪評人員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本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應為主管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業務人員,實
    地訪評人員得由本府授權業務經辦人員擔任。相關業務指社政、衛政
    或特殊教育、主計或會計、建管或消防等。
二、身心障礙福利領域學者或專家:學者指有碩士以上學位並於高中職以
    上學校相關領域專任或兼任之教師;專家指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員。相
    關領域指社會工作、醫療、復健、護理、教育、心理、會計、建築與
    室內設計等。
三、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家屬團體之代表:身心障礙者團體及家屬團體代表
    指於各級機關立案團體中之成員,並具相關服務經驗六年以上者或身
    心障礙者家屬。
四、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代表:績優指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評鑑為優
    等或甲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表。
實地訪評應依受評機構服務內涵,由具相關經驗之委員擔任。


第 7 條
評鑑委員因應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組成,任期至完成該次之評鑑為
止。但代表機關、團體或機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評鑑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視需要補聘,補聘評鑑委員之任期至原評鑑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止。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鑑之客觀公正。


第 8 條
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設施設備及安全維護。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實施評鑑前本府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於評鑑實施六個月前公
告。
評鑑方式係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評方式辦理。


第 9 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本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及報內政部核備。


第 10 條
經評鑑列為甲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由本府表揚及核發獎狀並酌給
獎勵金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金應由受獎機構全數用於獎勵員工。


第 11 條
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本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令其限期改善並依評鑑結果之各項改善項目提出改善計畫,改善期限
    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改善期限屆至後二個月內應實施複評,複評仍列丙等以下,本府得遴
    聘專家、學者至機構定期輔導,訂定輔導計畫,機構不得拒絕之。


第 12 條
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