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海上無籍船筏出海之安全及進出港口之秩序,以有效輔導改善管理無籍船筏問題,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籍船筏,係由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七海岸巡防總隊、七二大隊及本府共同徹底清查,逐艘拍照後,建檔列冊管理之船筏。列管船筏交由岸巡單位管制,並以清查結果之數量為限。
第三條
為維護出海安全,列管船筏應盡自我管理之責,應備有基本救生設備,以策安全,並應切結:如人員發生意外或損及第三人生命、財產,概由所有人負全責並賠償所生之損失。
第四條
為維護港口秩序,列管船筏應接受輔導管理,進出港口應自備進出港登記簿(俗稱報關簿),向港口安檢單位報驗,接受查驗及記載資料,並由原登管港口進出。
第五條
列管船筏不得轉賣,冊列人員如有異動,應向本府提出申請。
第六條
漁港之使用,仍應以漁船作業為優先,列管船筏不得爭佔席位,爾後漁港另有規劃或其他漁船有使用需求,檢討變更停泊位置時,不得異議。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