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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0: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婦女權益保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13033781號令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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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婦女人格尊嚴,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以保障婦女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婦女權益之保障,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各業務主管單位;
其非屬各業務主管單位職掌者,以本府社會處(以下簡稱社會處)為執行單位。

第3條 
本府應設澎湖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制定婦女政策、性別平等及婦女保護之法令。
二、督促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婦女政策。
三、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婦女福利。
四、提供婦女權益相關議題之諮詢。

第4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十九人,
由主任委員依重點工作遴聘各有關機關單位主管與人員、實務工作者及學者專家擔任。
會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二章 權益保障

第5條 
本府應採行適當措施,提供婦女可自由行動使用之空間,以保障其自由安全及必要之隱私。
本府應致力於提供夜歸婦女安全之交通運輸。
本府應致力於提供婦女夜間通行安全之適當夜間照明。
員警機關依法令拘留、留置婦女嫌疑人或保護管束婦女時,應注意男女生活空間區隔,維護其個別隱私。
本府所屬相關機關應定期檢查所轄公共廁所,並消除窺視設備。

第6條 
本府應採行適當措施,確保性別在政治及公共事務中之平等地位。
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之所屬委員會(任務編組)委員(成員)任一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
本府所屬各機關遇有主管職務出缺時,宜就相同績優人員之女性,考量優先予以陞任。
本府應推動婦女參與公共事務,鼓勵婦女參與社團,並輔助婦女社團。

第7條 
本府應採行下列措施,排除婦女就業歧視與障礙:
一、鼓勵企業設置或提供適當育兒措施。
二、設置婦女就業歧視申訴專線,落實職場性騷擾防制機制。
三、提供婦女就業諮詢、就業研習及求才、求職服務、以協助其適性就業。
四、辦理職業訓練,提供婦女學習專業技能,協助請領訓練期間訓練生活津貼。
五、加強婦女勞工勞動權益教育,補助事業單位及產職業工會辦理性別平權教育。
六、將勞動法令有關保護婦女規定及性別工作平等之處理機制列入年度檢查項目,並加強實施女性工作場所勞動條件之檢查。

第8條 
本府應採行下列措施,提供婦女平等之教育環境與機會:
一、辦理下列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一)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二)培育性別平等教育種籽教師,負責推廣工作。
(三)教育相關人員應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研習,每二年至少三小時。
(四)獎勵機構、學校、教師、學生、家長與民間團體辦理並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二、提供均等之教育機會與多元教育學習模式,引導婦女適性發展並鼓勵其參與各項活動。
三、結合機構、學校、家長、社區與民間團體舉辦各項婦女終身學習進修課程及親職教育活動,提供婦女自我成長與發展機會。
四、為失學之婦女辦理下列教育學習與輔導:
(一)結合相關單位建立輔導網絡,提供輔導及協助安置及再學習機會。
(二)為失學之婦女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
五、為未婚懷孕、遭性侵害等特殊境遇之婦女,提供下列彈性多元教育措施:
(一)協調各文教機構提供其進修機會。
(二)獎勵各級學校提供其彈性多元教育之機會。
六、為新住民辦理下列教育學習與輔導:
(一)結合機構、學校、民間團體與社區辦理生活適應、家庭教育與生活倫理等相關教育活動。
(二)結合學校資源為新住民辦理識字教育輔導。
(三)建立新住民輔導網絡,適當提供輔導及協助安置及再學習機會。

第9條 
本府於制定重要環境及生態保護政策,須公開徵詢民間團體意見時,除必要之專業團體外,應徵詢相關婦女團體之意見,並邀請婦女團體參與。

第10條 
本府應採行下列措施,提供婦女平等從事藝文活動之環境與機會:
一、鼓勵婦女從事藝文專業工作。
二、健全婦女藝文工作者或團體之創作環境。
三、提供婦女參與藝文活動之機會與空間。
四、消除婦女從事藝文活動一切形式之障礙。
五、協助婦女藝文工作者或團體發展藝文相關事業。

第11條
本府應規劃完善之醫療保健政策,並採行下列措施,以維護促進婦女健康:
一、有關婦女之醫療保健政策及決策過程之制定,應有婦女之建議、參與制定。
二、建立婦女健康諮詢服務管道,提供婦女各項保健、衛生教育及醫療諮詢服務。
三、提供下列對婦女友善之醫療環境:
(一)加強婦產科診療環境之隱密性,減少婦女就醫之不適。
(二)推動母嬰親善醫療環境。
四、建立失能長者完善之照護體系,以減輕婦女照顧負擔。
(一)設立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供諮詢、評估及轉介服務。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布建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式的照顧服務資源。
五、建立新住民健康諮詢服務管理,提供婦女各項保健、衛生教育及醫療諮詢服務。

第12條  
本府應將培訓性別平等專業人力納入常態訓練體系,並將性別平等意識納入一般常態訓練課程內。
為落實本辦法所規定相關權益,應積極培訓婦女領導人才。


第13條
為保障婦女權益,本府應結合民間社會福利團體,辦理婦女及其家庭之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福利服務、權益倡導等相關防治措施。


第三章 附則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