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林務公園管理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13000321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澎湖縣政府農漁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林務公園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澎湖縣政府農漁局,依法辦理本縣林務與公園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 所設下列各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林務股:掌理林業推廣、造林綠美化、水土保持、坡地管理等事項。
二、公園管理股:掌理公園規劃整建、公園維護管理等事項。

第五條 本所置股長、課員、技士、技佐及辦事員。

第六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 及 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所人事 、政風業務 ,由本所派員兼辦。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股長代行。
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定,報請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核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 施行 。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