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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民意外死亡濟助金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31205955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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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照顧本縣民眾因遭受意外傷害致死時之家庭經濟負擔,給予生活上之濟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當事人,係指因受外來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之受害人。 
    本要點所稱申請人,於當事人死亡,為當事人之法定繼承人。 
三、當事人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致死或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身亡者,而該意外事故為死亡之直接原因,現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其法定繼承人得申請本濟助金。 
(一) 連續設籍於本縣滿五年以上者(當事人死亡日推算)。 
(二) 未滿五歲之幼童於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未曾遷移者。 

四、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死亡者,年滿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最高核給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十六歲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最高核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本項意外死亡濟助金若與本府其他縣民死亡救助項目相同時,僅能擇一申請。
當事人有下列因素致死亡者,不予濟助: 
(一) 故意行為。 
(二) 自殺行為。 
(三) 犯罪行為。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 失蹤人口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宣告死亡。 
(六) 身體疾病。 
(七) 酒後駕車。 
(八) 無照駕駛。 
(九) 同一事故已進入強制汽機車責任險或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賠(補)償程序,但程序終結而未獲賠(補)償者不在此限。 

五、死亡之濟助對象依民法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繼承規定辦理。 

六、因意外事故死亡者,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當事人除戶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檢察機關開具之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附件二)、多位第2頁/共2頁法定繼承人請領委託書(附件三)、切結書(附件四)、領據(附件五)及受領人存摺封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意外事故發生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檢附由各該國(地區)政府部門發給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機構之認證;其屬大陸地區證明文件,應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
民間團體驗證。 
申請人應自當事人意外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前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提出申請,鄉(市)公所初審後,擬具初審意見函報本府核定。 
本府針對案情明確且經業務單位親訪無誤或與本府前已核定補助案件類同之案件,採審查小組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案情未臻明確且前無類同之案件,則召開審查會議決議之;遇重大災害致有大量縣民意外死亡時,為從速協助家屬生活,案情明確且與本府前已核定補助案件類同者,得先行核發濟助金,再由審查小組追認之。
 
七、審查小組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社會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民政處、財政處、行政處、主計處、衛生局各派一員擔任組員。 審查會議由召集人主持,由審查小組出席,並得依需要邀請當事人戶籍所在地鄉
(市)公所、意外傷害事故認定之權責相關單位、專家學者代表等列席或報告。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