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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推動員工協助方案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31403722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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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訂頒「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
二、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現及協助本府公務同仁解決可能影響工作效能之相關問題,使其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提升其工作士氣及服務效能;並藉由多樣化的協助性措施,建立溫馨關懷的工作環境,營造互動良好之    組織文化,提升組織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府各單位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
四、主、協辦單位及分工:
(一)主辦單位:本府人事處統籌並規劃辦理相關活動,健全員工身心。
(二)協辦單位:
   1、衛生局:提供本府同仁心理師諮商服務及健康、醫療保健諮詢等事宜,必要時協助個案轉介。
   2、社會處:提供本府同仁社會工作相關資源、緊急事故、生活危機、家暴及性侵害防治等諮詢服務。
   3、本府各相關單位應於必要時提供諮詢或其他協助,主動關懷,鼓勵同仁尋求協助。
五、推動措施內容:
(一)辦理員工協助方案相關講座、研習或活動,包括邀請專家學者講演,開設瑜珈班、減壓班或理財班等多元軟性課程,加強員工心理健康相關知能,健全身心發展。
(二)本府人事處網站設置「員工協助專區」,提供員工協助相關資訊,並於本府人事月刊提供相關文章與宣導政策,促進員工心理健康。
(三)建立諮商輔導資源:
   1、成立本府人事處「處長有約」協談時間,提供員工諮詢管道。
   2、建立內部諮商輔導機制,運用本府衛生局現有心理諮商資源,以推動關懷協助系統運作。
   3、宣導同仁善加利用專業機構網路資源,如台灣心理諮商資訊網      http://www.heart.net.tw/等,以紓解心理壓力。
(四)採購身心健康相關書籍,置於本府人事處圖書室供本府員工借閱,提升員工健康知能。
(五)各單位應主動關懷同仁,在同仁遇有婚、喪、喜、慶及退休等各項人生重大變化,或工作變革等生涯適應時,表達同仁相互關懷之情,結合機關現有資源主動提供適當協助。
(六)辦理文康或聯誼活動,例如趣味競賽、烤肉、歌唱、桌球、象棋競賽等活動,不侷限活動形式,以增進同仁情誼。
(七)每日上班固定時間播放紓壓音樂或帶動健康操,平衡同仁身心健康。
(八)其他有助於員工協助方案之各項措施。
六、諮商服務範圍:
(一)職場協助:工作職場問題之晤談服務,包括職場人際關係、壓力調適處理及促進同仁間和諧關係等。
(二)個人身心健康協助:生活及心理健康問題之晤談服務,包含情緒困擾、家庭變故、感情困擾、兩性問題及其他生活重大事件等之輔導協助。
(三)其他服務項目:提供心理輔導相關管道之資訊及心理圖書介紹等,以供同仁選擇運用。
七、諮商服務流程:
(一)晤談服務以面談為原則,員工申請晤談服務應先以專線電話(06─9274400分機348)申請,並填妥「晤談申請表」(如附表一),送本府人事處登記。
(二)本府人事處受理後,先行安排「處長有約」協談時間面談,視個案或實際 需要再轉介至專業輔導人員諮商。(個案轉介單如附表二)
(三)當事人若因故無法前來,應於晤談前三天以電話取消,另於協談過程中,得要求終止協談。
(四)依本要點實施之諮商輔導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五)員工如上班時間,於本機關外接受諮商輔導或轉介至醫療或諮商輔導機構之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六)輔導人員及協助辦理行政人員提供相關服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      遵守相關專業倫理,採隱密、不公開方式進行,晤談輔導所得資料不得外      洩,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七)輔導人員於輔導過程中,應作成個案基本資料表及輔導紀錄表(如附表三 、四),結案時由個案填寫諮商滿意度調查表(如附表五)。
(八)本府得不定期辦理員工滿意度調查,以提供更完善之服務。
(九)輔導個案作業流程圖(如附表六)。
八、本府人事處於個案處理或實際需要時得主動邀集有關業務單位及專業人員組成「員工關懷協助小組」,以協助當事人及安排轉介等事宜。
九、「處長有約」協談時間,設於本府人事處處長室,專業輔導人員協談時間,設於轉介單位諮商輔導室。
十、由本府衛生局提供心理諮商資源,本府視個案需要轉介至該局受理諮商輔導等事宜。
十一、本要點辦理相關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