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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4: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八二三砲戰戰役戰友協會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兵字第1010605877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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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對八二三砲戰戰役戰友的關懷,藉補助經費辦理活動,提昇其生活品質,使社會更祥和,特訂定本規範。
    本規範之規定以適用由本府「公務預算/役政業務/權益管理業務/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科目支出之經費補助為限。



二、八二三砲戰戰役戰友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請求財務或勞務之經費補助事項(不含工程建設案件),由本府民政處受理,審查計畫可行性覈實核計,透列年度預算辦理。



三、申請本府補助經費應先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執行(即計畫執行日不得早於本府案件受理日);同一請求補助案,應一次申請,不得分次提出申請。



四、請求補助案如涉及財務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五、補助案之申請程序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補助應備函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計畫書內容包括辦理目的、方式、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經費來源、效益等;經費概算表中項目、
      數量、單價、金額應力求明確詳盡,並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函送本府核撥;且於活動結束後將成果報告及照片函送本府備查。
(二)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單位實際補助金額。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報時尚有結餘款或產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活動限於舉辦具建設性、公益性及增進社會服務、軍人權益之活動為原則;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活動經費八成及年度預算為限。



六、協會如有濫用補助經費或有虛報等不法情事,由本府扣減或追回補助款項,並依法追究責任,且三年內不接受補助計畫之申請。



七、協會領受本府公款補助,其核銷及後續相關事宜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除特殊原因經本府同意外,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經費收支報表、成果報告、領據、經費支出明細表報本府備查,並核撥補助金額。
 (二)活動於十二月份辦理者,應於翌年一月五日前送本府核撥,未於期限內辦理核撥者,除有特殊理由報經本府同意延長核撥期限外不再核撥補助金額。
 (三)成果報告應明列收支經費總額及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相關原始憑證應於請領補助款時送補助機關審核保存。



八、本府民政處應加強督導受補助民間團體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另將補助款辦理情形依規填報「澎湖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送本府主計處彙整。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