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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3: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未立案宗教場所輔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禮字第10206039101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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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未立案宗教場所正常發展、健全宗教活動及導正民間信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本府民政處(以下簡稱民政處),協辦單位(機關)為本府財政處、建設處、農漁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及本縣各鄉(市)公所。



三、本要點所稱未立案宗教場所,係指神壇、未登記寺廟及宗教集(聚)會所等供公眾從事宗教活動之場所。



四、未立案宗教場所類別區分如下:
 (一)神壇:私人設壇供奉神祇,其規模不具寺廟登記要件,而供公眾膜拜儀式或宗教活動者。
 (二)未登記寺廟:具寺廟外觀之獨棟建築物,而供公眾膜拜儀式及宗教活動者。
 (三)宗教集(聚)會所:供信(教)眾進行傳道修持等集體宗教活動之場所。



五、民政處及各鄉(市)公所應清查未立案宗教場所數量及列冊,並彙整建檔函請本府建設處及消防局加強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宣導。



六、前項清查事項訪查表格,由民政處訂定(附表ㄧ)。



七、民政處得不定期舉辦未立案宗教場所負責人宗教法令研討會或座談會,灌輸負責人正確觀念。



八、鄉(市)公所應不定期派員訪視轄內未立案宗教場所活動情形,發現有違反相關法規時,應將其違規情形詳實紀錄送各該權責單位(機關)輔導處理,並副知民政處。



九、民政處每年得召集各權責單位(機關)辦理聯合清查作業,並將清查成果函知各權責單位(機關)。



十、本府各權責單位(機關)得組成專案小組,針對未立案宗教團體辦理不定期抽查澎湖縣鄉(市)公所未立案宗教場所活動訪查表,查獲違規情形予以輔導改善,並副知民政處。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