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各鄉市鄰長報紙、有線電視、網路電視審查標準及程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行字第1040601612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勞鄰長辛勞及發揮政令宣導功能,以增加對本縣施政作為之瞭解,特訂定本要點,以為編列預算補助鄉市鄰長訂閱及收看報紙、有線電視、網路電視執行之依據。



二、本要點以適用於本府「民政業務—健全基層組織—獎補助費—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預算科目之經費補助案為限。



三、本府補助各鄉市鄰長報紙、有線電視、網路電視預算經費,依照本縣各鄉市所轄鄰數於當年度編列概算,以每一鄰長每月補助新臺幣四百六十元整,並俟年度預算審議決議內容再辦理調整補助金額及項目。惟本規定補助訂閱及收看之報紙、有線電視、網路電視,以宣導本縣各項政令之傳播媒體為限。



四、本要點所稱鄰長係以依本府頒訂「澎湖縣鄰長遴聘實施要點」規定,由村里辦公處造具遴聘名冊函報鄉市公所派聘,並將遴聘名冊函報本府備查在案者為準。



五、為保障鄰長訂報及收看有線電視、網路電視之權益,有關鄰長報紙、有線電視、網路電視之調查工作,得於年度開始前先行函請各鄉市公所實施調查。



六、有關補助各鄉市鄰長報紙、有線電視、網路電視經費之核撥,原則上以全年分二期(一、七月)簽辦奉准核定撥補,各鄉市公所應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七、前點補助經費數額,依鄉市公所核報鄰數為準,執行中遇有鄰數增減時,由本府依各鄉市公所所報增補或扣減之。



八、各鄰長若選擇訂閱及收看之報紙、有線電視、網路電視合計之費用超過第三點補助標準者,其差額由鄰長自行配合負擔。鄰長報費、有線電視費、網路電視費之核銷,由各鄉市公所依相關規定辦理,於調查完竣後,填報調查名冊及統計表送府備查。



九、本府補助各鄉市鄰長報紙、有線電視、網路電視,以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嚴禁他人干擾鄰長訂閱或收看項目,以尊重鄰長自由願意,若發現妨礙干擾鄰長訂閱或收看項目及涉有不法情事,將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懲處。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