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財行字 函
法規體系: 財政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服務遠途申請人申辦登記案件,減少其往返次數以節省時間、交通成本,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增加政府施政滿意度,訂定本規定。

二、服務對象、範圍:
(一)對象:土地所在縣市以外之其他縣市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者。
(二)範圍:
1.簡易案件(重測換狀期間每年十二月至隔年三月不在此限)
2.下列之一般登記案件「大宗案件(指筆棟數合計五筆以上、申請人合計五人以上或連件件數三件以上者及所有權人係總登記者),不在此列」
(1)買賣(不含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處分)。
(2)贈與。
(3)書狀補給。
(4)預告登記。
(5)權利信託登記。
(6)拍賣登記。

三、受理作業程序:
(一)收件:收件人員受理遠途民眾申請先行審查登記案件後,應於登記申請書加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途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紀錄表(如附表)。
(二)計收規費:依規定計收規費。
(三)先行審查:
1.先行審查,依決行層級逐級陳核;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告知申請人,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收件號數之先後次序及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2.案件須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即由申請人完成補正;不能當場完成補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補正通知書。
3.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駁回通知書。
(四)辦理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等。

四、受理之案件,於登記前如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情事,仍應依法辦理。

五、土地登記機關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流程詳後附示意圖。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