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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發放重陽節敬老禮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91206013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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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老人福利並表達對全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
    之崇高敬意,藉重陽節之際致贈敬老禮金,以為祝賀,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
    (一)本實施對象所稱長者為當年度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並設籍本縣之縣民。
    (二)自一百零九年起符合本實施對象者需於當年度設籍本縣滿三年以上之長者
         (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
結資料為基準),始得請領。但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含當日)符合申請資格並且未遷
出者,不受設籍本縣滿三年規定
          之限制。

    (三)調查基準日為每年六月三十日,基準日以後死亡之符合請領資格者,仍得發給
          禮金,發放期程另
訂。

三、發放標準及金額:
(一)年滿六十五歲至七十九歲之長者,每人發放新臺幣五千元整。
(二)年滿八十歲至八十九歲之長者,每人發放新臺幣六千元整。
(三)年滿九十歲至九十九歲之長者,每人發放新臺幣八千元整。
(四)年滿一百歲以上之長者,每人發放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禮品乙份;屆滿百歲者、
      每人發放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贈賀匾乙幀。  

四、發放方式:
(一)年滿六十五歲至九十九歲之長者,由本縣各鄉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派員或以轉
      帳方式於重陽節二日前親自送逹或撥入帳帳戶。
(二)年滿一百歲以上之長者,恭請縣長親自送逹長者住所致敬祝賀。

五、發放程序:
(一)由本府社會處向戶政單位申請當年度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戶籍資料,經本府社會
      處審核後轉送各公所。
(二)各公所預撥金額領據於期限內送本府辦理預撥作業。
(三)禮金發放:
      1.本府依各公所領據,於節前將禮金撥入。
      2.各公所派員或以轉帳方式於重陽節二日前親自送達或撥入帳戶。      
      3.禮金發放作業須知另訂。
      4.名冊中若有遺漏長者姓名者,請各公所先行墊付,嗣後向本府核銷時一併核計,多退少補。

六、督導及考核:
(一)各公所應將發放款項專款專用,並依本要點相關規定執行禮金發放作業。
(二)不符合領取本敬老禮金者,其領取之禮金將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六十日內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由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七、發放單位應於發放截止日期後三十天內檢附印領清冊併同結餘款繳還本府,以憑辦理核銷。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