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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09710026091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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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事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規定,設置澎湖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成員九人至十七人,成員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選派成員中一人擔任。

四、本小組成員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其餘成員由召集人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遴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成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成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幹事若干人,均由縣長就該機關人員派兼。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成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十、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之申訴事宜時,並得邀請申訴人及相關機構、團體列席。成員對於審議身心障礙權益受損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十一、本小組成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