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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推展老人福利服務申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0121242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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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力量推展老人福利服務,提升老人福利服務品質及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服務機構。 
(二)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若申請單位理事長未依法改選者,不予補助)。
(三)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有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

三、補助內容:
(一)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歌唱比賽、槌球(球類)比賽、研討會、團體輔導、老人健康講座及老人福利宣導等活動。
(二)辦理長青學苑。
(三)辦理老人福利教育訓練及宣導推廣活動:如辦理本縣家庭照顧者、老人保護、居家服務、照顧服務、日間照顧、老人營養餐飲服務或老人福利相關業務之教育、訓練、宣導、推廣、規劃、或研討會、編制作業手冊等。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依本府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獎盃(座、牌)、器材租金、交通費(運送人員及器材)、住宿費、膳雜費、雜支等。
(二)補助標準:
1.每一單位,每年以補助二案為原則;一般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整,同一申請案申請其他相關補助者不再補助。
2.講師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元整;外聘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整。
3.交通費實報實銷,住宿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整,最多以三天二夜計。
4.宣導品每份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元整。
5.膳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整,點心費、飲料費不予補助。
6.雜支(含教材、文具用品、場地租金等)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整。
7.會務或活動之人事經費不予補助。
8.紀念品、會員通訊、期刊、出國旅遊(含考察、觀摩)、義賣、勸募不予補助。

五、申請程序:
(一)符合補助對象之單位,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以直式橫書、A4紙張、由左至右電腦打字撰寫)
1.申請補助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內容包括辦理目的、方式、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經費來源、效益等;經費概算表中項目、數量、單價、金額應力求明確詳盡。
2.申請表(如附件一)。
3.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二)申請時間:於每年一、三、六、九月提出申請為原則。

六、補助款之執行與核銷: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准。
(二)各接受補助單位者,應於計畫完成二十日內,依核定計畫項目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執行概況考核表(附件二)、成果報告(附件三)、活動照片及相關宣導資料報本府核銷結案。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
(七)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七、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八、應辦理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業務訂定管考規定,並切實督導所屬機關覈時審查受補(捐)助案件之重複申請情形或超出所需經費情事,以及加強執行成效考核。

九、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請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捐)助對象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各機關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報結,免附送有關憑證。
 
十、受補助單位查有未確實依核定計畫規定辦理者,二年內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