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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1: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洗腎者交通費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41204560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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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工作,加強照顧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補助對象及經費使用範圍,為設籍本縣並依法領有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腎臟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交通費補助。

三、發放標準:
(一)於本縣洗腎者,每月洗腎次數六次以上得補助新臺幣二千元,六次以下依洗腎次數計算,每次補助新臺幣三百五十元(附洗腎紀錄表)。
(二)於台灣本島就醫洗腎者,每月就醫洗腎次數二次以上得補助新臺幣二千元,一次補助新臺幣一千元(附來回機票存根及洗腎紀錄表)。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申請人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審定合格後發放補助費。
(二)應備文件:申請人洗腎紀錄表、印章、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及領據。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資格審查:由本府核對衛生福利部全國社政資訊整合系統列冊之身心障礙者身分及洗腎紀錄表後,予以審查補助資格。
(二)申請要件未完備者,應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當月之交通費不予補助。
(三)核定不予補助者,由本府敘明事由通知申請人。

六、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本府經審查請款資料無誤後,補助費逕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必要時得開立支票或以現金支付。
(二)受補助經費應檢附相關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七、督導及考核:
(一)本府應將補助款項按本要點專款專用,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二)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發放補助費,並應向其追回已溢(冒)領之數額,同時追究法律責任:
1.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
2.身心障礙者遷離本縣。
3.身心障礙者持有之手冊或證明有虛偽情事。
(三)本府依本要點辦理當年度發放情形,應於本府網站公告。

八、經費來源:本府編列年度預算並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