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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3: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澎湖縣政府室內、外電子布告欄管理事宜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資字第1051303410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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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運用電子設備統籌刊布本府各項活動、會議及政令宣導,提昇服務功能。



二、設施管理單位:本府室內、外電子布告欄由行政處管理,行政處應指定專人執行管理工作。


三、施設型態及地點:
(一)室內電子布告欄:設置於本府大門口內西側。
(二)室外電子布告欄:設置於縣府東側布告欄上方。



四、刊登事項:
 (一)迎賓詞:
     1.固定歡迎詞:「歡迎蒞臨澎湖縣政府」。
     2.致重要貴賓蒞臨本府歡迎詞。
 (二)各項活動及會議:
    1.本府各單位(機關)及學校主辦各項對外活動,或對內但開放新聞媒體採訪之活動。
    2.本府各單位(機關)及學校主辦,在府內或府外場所召開,邀有府外單位人員參加,或未邀府外單位人員參加但開放新聞媒體採訪之會議。
    3.其他(非縣屬)機關學校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借用府內場所舉辦之活動、會議。
(三)政令宣導:
     1.奉示交辦宣導事項。
     2.本府各單位(機關)及學校業務宣導事項。
     3.其他(非縣屬)機關學校申請配合宣導事項。
     4.以公益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申請配合宣導公益事項。



五、刊登程序:
 (一)本府各單位(機關)及學校借用本府電子布告欄,應至資訊設備租借系統(http://cip.penghu.gov.tw:81/Common/login.aspx)線上申請借用後,下載室內、外電子布欄申請
     表單並附具經主管機關或單位 2主管(機關首長)核可之刊登內容(格式如附件)向本府行政處提出申請。
 (二)其他(非縣屬)機關學校及以公益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應依前述附件提出室內、外電子布欄申請表單並附具機關首長或民間團體理事長核可之刊登內容或本府核可借用場地文件
     影本向本府行政處提出申請。



六、刊登期限:
(一)迎賓詞:固定歡迎詞每日刊登,重要貴賓蒞臨歡迎詞於貴賓蒞臨前二小時開始刊登,於離去二小時後刪除。
(二)活動:由申請刊登單位依宣導需要自行訂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曆天,活動結束次日即刪除刊登。
(三)會議:由申請刊登單位依業務需要自行訂定,最長不超過三天,會議結束次日即刪除刊登。
(四)政令宣導:由申請刊登單位依宣導需要自行訂定,最長不超過三十日曆天,期限截止次日即刪除刊登。



七、操作管理:
(一)室內、外電子布告欄全天二十四小時啟用,但申請作業時間為上班時間之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各申請單位(機關)申請刊登事項依下順位分類整理刊登佈告欄:
    1.迎賓詞(逕行顯示內容,不做首列標題),固定歡迎詞先刊登,再依重要貴賓歡迎詞之貴賓蒞臨時間順序排列。
    2.今日活動(並為各刊登事項之首列標題),各刊登事項按時間順位排列。
    3.近期活動(並為各刊登事項之首列標題),各刊登事項按日期、時間順位排列。
    4.政令宣導(逕行顯示內容,不做首列標題),各刊登事項按下列順位排列:
      (1)奉示交辦宣導事項,各事項之順位由行政處依宣導事項之內涵作適當排列。
      (2)本府各單位(機關)及學校宣導事項,按民政、財政、建設、教育、工務、旅遊、社會、行政、人事、政風、主計、警察、消防、衛生、 環保、農漁、文化、稅捐、車船
         單位、縣屬二級機關、縣屬學校順 3位排列。
      (3)其他(非縣屬)機關學校要求配合宣導事項,按本府相關業務主管單位順位排列。
      (4)以公益為目的之社會團體要求配合宣導公益事項,按本府相關業務主管單位順位排列。
(三)佈告欄刊登事項之循環顯示時間依下方式:
    1.循環顯示速度由行政處依適於一般閱覽習慣之速度設定。
    2.全部刊登事項五分鐘內可循環顯示完畢者,按全部刊登事項循環顯示。
    3.全部刊登事項五分鐘內不能循環顯示完畢者,依下方式顯示:
      (1)迎賓詞及今日活動事項全部顯示完畢在十分鐘以內之剩餘時間顯示其他事項,十分鐘以內之剩餘時間不能將其他事項全部顯示完畢者,將其他事項依刊登順位於每一循環
         時間依次顯示完畢。
      (2)迎賓詞及今日活動事項於十分鐘以內不能全部顯示完畢者,於今日活動事項顯示完畢後以五分鐘顯示其他事項,其他事項在五分鐘以內不能全部顯示完畢者,將其他事項
         依刊登順位於每一循環時間依次顯示完畢。
      (3)行政處得視需要另行調節各刊登事項循環顯示時間,調節以重大迎賓詞、今日活動及其他重大事項優先顯示,以利於閱覽者知悉為原則。
(四)每日應行刊登事項行政處應於前一日下班前整理設定完畢。



八、其他事項:
(一)未依本管理要點所訂刊登事項及刊登程序申請刊登布告欄者,不予受理。
(二)其他未盡事宜由行政處處理,必要時修正管理事宜後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